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及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正常教育教学和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科负责实施。各级部、各部门及师生员工人人都有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教职员工都有参加消防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目标 第四条:消防领导小组组长责任目标: 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则,并认真落实学校依法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消防领导小组成员责任目标: 负责与其相关的行政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制度,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具体部位(或岗位)责任人消防安全目标: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熟悉并掌握本岗位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并负责维护保养管理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负责本岗位范围内初期火灾的扑救及报警工作(公共聚集场所的责任人注意做好火灾初期人员的疏散工作),全力做好本方位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本岗位不发生消防违章行为,杜绝减少本岗位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 第三章用火用电 第七条:校园内用电设备及电器线路的安装、布设必须由持有电工证的人员从事,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安装用电设备或布设电器线路。 第八条:电器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电器防火技术规定执行,安装必须规范,使用必须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第九条:总务处对公共电器线路,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条:校园内各部门对自己使用的电器设备要经常维护检查,保证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加强校园内使用明火管理,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应实行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动火现场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毕要及时清除现场,确保安全。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施行岗位人员责任制,在场工作人员或保管员有义务严格按照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管理要求,认真严格管理,严禁违章或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的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器或增设非防爆电器设备。 第十六条:使用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家庭或生活作业区,气瓶不得超标准重,气瓶与炉具之间保持1.5米距离,对炉具要经常检查和保养,防止阀门、输气管道等损坏造成泄漏而形成爆炸,严格操作规程,应先点火,后放气。 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相应设备内,随用随取,对混合存放起反应的物品,应进行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第十七条:对易燃易爆场所配设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整好用。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根据季节的特点,如火灾多发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同有关的安全活动结合起来,由学校领导组织并参加,除了对所有部位普遍检查外,应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通过检查,集中力量解决一些平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十九条:一般检查: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由安全科同各部门防火责任人,每半月对各自所属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夜间检查:夜间检查是预防重大火灾的有效措施,主要依靠夜间值班的领导、保卫人员或专、兼职人员进行。重点检查电源、火源,并注意其它异常情况,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每日巡查,学校所确定的重要部位,应由在岗人员,每日履行防火巡查工作,重点巡查:(1)员工是否遵守防火安全制度K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好;(5)发现其它火隐患。 第六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初,对师生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向师生普及消防常识,增强师生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集体观念,使师生自觉地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营造一种人人都关心消防,人人都重视防火,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局面。 第二十三条:通过召开会议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根据不同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通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的形式,学习有关消防法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进行火灾案例教育。 第二十四条:对新上岗职工应进行消防知识及技能培训,使其达到熟悉所在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性,会扑救初期的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或自救逃生。 第二十五条:积极组织每年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宣传活动。 第七章器材的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条: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报安全科。通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到期需要到有关法定部门检测维修的,要及时提请领导,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的,要及时予以改正,并报请学校领导给予处理。对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应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置。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进行有效整改或报告有关领导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事故的给予批评;对造成隐患或因此造成火灾后果的,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停发全年一切奖励,并不得评为先进;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开除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1-18 08:39 浏览量: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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